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它指的是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是该罪名的一些关键点:
• 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法律条文: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罪构成:
•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案例:例如,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樊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周围公众的安全。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以上信息综合了多个来源,提供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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