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一、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什么
行政许可: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司法审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于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等,可以召开听证会。
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适用范围内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指定主持人: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过程: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特殊情况
检察机关听证: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听证会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介绍案件情况、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讨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主持人总结。
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注意事项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