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规定帮信罪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帮信罪”: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 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8.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9.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10. 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第2至第5项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被判定为“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应达到盖然性的程度,即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有较高程度的认知。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不应放松标准,以避免不合理地扩大“帮信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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