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和解释,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执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总结:1.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以及债务人对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实现后,剩余部分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
2.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影响: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中止,保全措施应解除。如果执行程序未中止,相关单位应依法纠正。
3. 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这些管理人员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主张返还,形成的债权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 取回权的行使: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若未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等,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财产。对于权属不清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权利人可就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5.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
6.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然后按比例清偿。
7. 破产程序的终结: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 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但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
10. 破产申请的受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这些司法解释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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