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定通常是为了解决相邻土地之间的利用问题,比如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需要。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的特点包括:

1. 从属性:地役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也就是需役地。

2. 限制性:地役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

3. 有偿性: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设立是要有偿的,需役地权利人需要向供役地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

4. 登记生效: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期限性:地役权可以设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地役权可能不再有效,除非依法续期。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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