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哪些方面    

2. 制定和修改法律:包括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3. 选举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7. 授予荣誉和荣誉称号: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8. 特赦决定权:决定特赦。

9. 战争状态宣布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0. 动员令发布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1. 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2. 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还包括“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些职权体现了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和全面权力。通过这些职权的行使,全国人大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国家的各项事务,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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