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定位、原则、职能、法人资格、经营活动要求、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国家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总则
以下是总则的主要内容:
1.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组织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4. 组织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体等原则。
5. 组织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包括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组织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等多项职能。
6. 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7. 经营活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8. 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9. 国家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10. 监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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