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什么是财产保全以及担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如下:
1. 担保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2. 担保提供: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 担保方式: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 特殊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5. 保险担保: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明确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
6. 独立保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采取哪种措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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