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涉及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等多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2. 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4.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 最新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修正内容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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