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认标准不同:•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当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时,确认为商誉。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为什么存在一些差异    

• 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购商誉的支出,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税法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 处理方式不同:

• 会计上,商誉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且减值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 税法上,商誉不允许在经营期内摊销,只有在公司清算和处置时商誉的成本允许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扣除。

• 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 会计上,商誉初始确认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税法上,由于商誉的计税基础通常为零(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形成暂时性差异,但在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商誉的后续计量:

• 会计上,商誉不进行摊销,而是进行减值测试。

• 税法上,商誉通常不作为可扣除的费用,因此不存在摊销或减值的问题。

• 商誉的终止确认:

•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并购子企业或项目整体进行再转让时,应当及时将商誉一同转让;对资产组进行再转让的应当确认转让损益,并终止确认该资产组对应商誉。

• 税法上,商誉的终止确认通常与企业的整体转让或清算相关。这些差异反映了会计和税法在商誉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不同的侧重点和规定,会计更侧重于公允价值和资产的真实价值反映,而税法更侧重于实际的税收影响和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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