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 企业需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给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怎么办理生产许可证
• 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对于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 受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将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如果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则不予受理,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企业实地核查:
•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 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 产品抽样与检验:
•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审定和发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地点:
• 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请注意,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最新的指导信息。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