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是中国调解体系中的三种主要形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分别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别...
•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
• 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
区别:
• 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一般理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 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一般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 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一般理解为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
• 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疏导;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
• 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仍不能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依据,靠当事人的觉悟、道德和诚信而自己履行的;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行政调解可能生效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
• 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 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 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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