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有关投标的主要规定:•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 利害关系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投标撤回: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文件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方案及其说明、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等。

• 投标文件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文件中必须有投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联合体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该个人的签字。

这些规定为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导,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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