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对递延收益的界定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主要的不同点:• 核算范围的变化:•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递延收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中,企业可以在递延收益下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新旧会计准则对递延收益的不同界定
• 新准则下,递延收益的核算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核算《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新准则把“未实现融资收益”直接作为一级科目核算,不再在递延收益下核算《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有关内容。
• 核算内容的调整:
• 根据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的是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的变化:
• 在新准则下,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与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进行“配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则在确认相关费用时分配递延收益。
• 科目设置的变化:
• 新准则下,“未实现融资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应该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再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这些变化反映了会计准则在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对递延收益核算的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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