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投标的主要规定如下:投标阶段划分: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第二阶段,招标人向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限制和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利害关系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拒收情形: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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