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中国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破产条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整顿和和解: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职工安排: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管辖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责任追究: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试行时间: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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