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令的目的,即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 处分规定: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
• 处分的实施: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 刑事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督和调查: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 附则:包括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如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适用范围: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 其他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全面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依法、规范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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