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药品成分不符: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 冒充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药品:变质的药品。•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什么是假药,如何认定假药
认定假药时,如果涉案药品经检验、鉴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假药。对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需要以特定适应症为标准,而不是泛指所有药物成分。例如,以感冒药冒充治疗高血压或心脏病的药,此时感冒药是真药,含有治疗感冒的有效成分,但其对治疗高血压或心脏病无效,若以感冒药冒充治疗高血压或心脏病药,则应认定为以“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型假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是否属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的劣药存在争议的,以及其他五种情形的假药、劣药,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