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正本)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主要的规定:• 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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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 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 因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置换土地;
•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 闲置土地的处罚: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些规定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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