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的法律规定,强奸未成年少女的判决如下: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强奸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体判决标准
• 一般情况: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加重处罚情形:
• 情节恶劣:包括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 造成幼女伤害:致使幼女轻伤的;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实际案例
• 郭某某案:
• 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教师,2013年至2019年2月,利用其任课教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学生共计百余次,6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 尚某某案:
• 尚某某系某地务工人员,2011年至2020年,尚某某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 公某某案:
• 公某某系某地农民,利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时间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始至2020年1月案发。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四、法律解释
• 明知幼女:
•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公共场所当众:
•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五、司法实践
• 从严惩处:
• 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 追诉时效:
• 对于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长期实施强奸、奸淫,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情节恶劣的情形,追诉时效为20年,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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