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目的: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 实施机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
• 变更登记:涉及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等。
• 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办理转让登记。
• 抵押登记: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时,应办理抵押登记。
• 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报废、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作为机动车使用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牌证发放:规定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程序。
• 牌证补换领:明确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的补领和换领程序。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规定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 校车标牌:对校车标牌的申请、核发、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 信息管理:建立机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违规处罚: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 解释权:规定了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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