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禁止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 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项目审批: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三章 投标

•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处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 异议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特殊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二章 招标

• 项目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三章 投标

• 禁止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转让和分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信用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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