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12月28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规定:

总则

• 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 用工与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合同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变更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

特别规定

•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 劳务派遣: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则

•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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