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定义海上运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定义船舶,包括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即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适用船舶所有人的规定。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的定义,即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船员的定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五条:船长的职责,包括指挥船舶、管理船舶、维护船舶安全等。
修订背景和内容
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海商实践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修订内容
一、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
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
二、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
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
四、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
明确船长在防治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职责。
五、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
对一些重要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补充完善。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法的修订将更好地适应航运和贸易的新需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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