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条件

内部股东质押: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外部股东质押: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不同意但不购买: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条件

发起人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董事、监事、经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其他限制: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条件

股东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实际出资: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审批和备案: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

股权质押的程序

1. 前期工作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2. 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3.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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