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已于2023年11月6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并取代了此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处分种类:
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对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
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二、处分的适用情形
处分规定明确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以下七方面行为的处分措施:
违反政治纪律;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
违反财经纪律;
违反职业道德;
违反社会公德。
三、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处分权限: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处分程序:
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后,需进一步查证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立案。
收集证据:对被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听取陈述: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本人及相关单位。
四、复核和申诉
处分规定专章明确了复核和申诉的救济途径,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规定
处分应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或实施细则,可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全文。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