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规定如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包括直接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等。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

• 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等。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

• 公告催收:如果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可以在国家级或义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公告到达义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 向有关机构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 连带债权或债务:对于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其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或相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中断事由,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注意事项

•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以上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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