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该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争议。
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
调解组织: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员: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程序:调解劳动争议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
受理与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开庭与裁决: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附则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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