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限制的标准,旨在保护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水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二级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色度(稀释倍数)、pH、粪大肠菌群数(个/L)等。
部分一类污染物: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或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或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或处理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地方标准
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如天津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对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进行了调整和收严。
在实际应用中,污水处理厂和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污水排放情况,选择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确保污水排放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同时,环保部门将对污水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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