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信息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并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全文内容

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原则等。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处罚适用规则。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详细列举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定。

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的执法监督作出规定。

附则:对本法的施行日期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部分具体规定

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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