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的保管合同定义有哪些

具体来说,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相关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性质

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偿或无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2. 合同成立条件

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 保管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亲自保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返还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4. 寄存人的义务

支付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5. 责任与赔偿

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特殊情况

临时保管: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和返还,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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