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方获得利益:利益的范围:不当得利中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财产利益指财产的增加,如物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或强化、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债务免除或减少等;消极财产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如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本应在自己所有物上设定限制物权而未设定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获得利益的方式: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他人房屋出租获得租金;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耕种他人土地使土地权利人获益;还可能是自然事件,如遇洪水导致甲鱼塘中的鱼流入乙的鱼塘;可以是出于受损人的行为,如将他人的车辆误认为自己的车辆修理;也可以是因得利人的行为,如使用他人房屋而受益;还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如丙用甲的建筑材料为乙修建房屋。
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的类型: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损失的认定:对损失的解释不应像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制度中那么严格,如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构成损失。就间接损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可能增加而实际没有增加即为损失。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关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含义,在民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民法典》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就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合法根据的判断: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无合法根据的情形:包括自始无原因,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也包括事后无原因,如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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