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以下是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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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需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女职工相关岗位。

孕期保护:

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与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场所保护: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三、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赔偿女职工损失等。

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禁忌:

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较高的作业。

孕期禁忌:

接触有毒物质、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噪声作业、体力劳动强度较高的作业。

哺乳期禁忌:

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条款,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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