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法规,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于2017年7月16日进行了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
条例旨在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建设的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信息公开:除保密情形外,建设单位需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信息公开违规:对未依法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建设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
条例还对区域性开发、海洋工程、军事设施等特殊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补充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通过这些法规和条例,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格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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