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管辖以下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国务院部门
国务院部门负责管辖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行政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
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职责主要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对于以司法行政部门自身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特殊管辖
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特别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由于处于行政机关序列的最基层,没有下级政府或部门,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申请流程,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咨询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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