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旨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并扩大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
公示主体与信息范围
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需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如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
企业公示信息: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出资、股权变更、行政处罚信息等。
公示时间要求
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需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信用监管与约束机制
条例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虚假的企业进行约束。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社会监督与信息保护-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举报企业公示信息中的虚假内容。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需按规定报批。
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履行,情节严重的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对非法修改或获取企业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订情况
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监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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