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 发布前审查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3. 广告内容限制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位数;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广告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且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保证治愈或隐含治愈效果;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淫秽、迷信、荒诞内容;
贬低他人或利用他人名义作证明;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4. 审查程序
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广告成品样件。
审查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审查通过后,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5. 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6. 处罚措施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的,撤销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违反规定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7. 其他规定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广告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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