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以受贿论处。
什么是斡旋受贿
构成要件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
主体:斡旋受贿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手段:斡旋受贿利用的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利用的是私人密切关系。
刑罚:斡旋受贿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司法认定
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即使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
行为人在承诺时必须具有主观自愿性,且请托事项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在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实现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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