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黄碟坐车被拘留是否犯法”的问题,律师们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解。
携黄碟坐车被拘留,是否犯法律师们说法不一
事件经过
2024年1月17日,66岁的刘某携带383张淫秽光盘乘坐火车时被铁路公安查获。刘某称这些光盘是用于个人观看,以排解寂寞。惠州铁路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律师观点
朱启珍律师(惠州市启鑫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来判断。如果刘某携带淫秽光盘的目的是为了个人观看,而非用于传播或出售,那么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朱律师指出,如果刘某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意图,警方仅没收光盘即可,不应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丁一元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利用网络、电话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丁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运输淫秽物品”,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警方的处罚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标准,但该条款主要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
总结
行政拘留的合理性:如果刘某携带淫秽光盘的行为被认定为“运输”,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是合法的。
主观意图的认定:如果刘某仅是为了个人观看,且无传播或出售的意图,那么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警方的拘留决定可能不妥。
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适用和主观意图认定的讨论,不同律师的观点反映了法律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性质的复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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