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招标
项目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需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特殊情况下可邀请招标。
不招标情形:如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采购人能自行建设等情形,可不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或提供咨询。
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项目需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且公告内容应一致。
三、投标
投标文件: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截止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需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禁止行为: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需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中标: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特殊情况可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五、投诉与监督
投诉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
信用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需公告。
六、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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