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是2024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一、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带薪年休假政策。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如下: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特殊情况

新入职职工: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八、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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