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中国法律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或者交付地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预期违约也有所规定:
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8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还可能涉及以下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71条规定了预期非履行的情况,即在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第72条规定了预期不能履行的情况,即在一方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在处理预期违约的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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