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进行的,这一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伤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例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等。

颈部及胸部损伤,如心功能不全、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脏移植术后、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等。

腹部损伤,如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等。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伴随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等。

其他等级的伤残则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来确定。鉴定时需要考虑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并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这一标准的实施旨在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此标准,但工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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