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越级上访的规定,根据我找到的信息,可以总结如下:越级上访的定义和处理:越级上访指的是信访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而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越级上访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越级上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上访程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如果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访途径的限制:《信访工作条例》规定,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信访,例如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则可以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如果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综上所述,越级上访虽然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然而,为了确保信访事项得到有效处理,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上访。同时,对于特殊情况,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复查和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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