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44个条文,旨在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以下是《解释》的主要内容:
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合同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算协议:
在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价款以及变更、索赔等事项进行结算,据此形成的结算协议,是判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发承包双方形成的结算协议原则上独立于原合同而存在,并发生终局性功能。
其他规定:
《解释》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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