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制定的法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的),满一年的需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可以无偿收回。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闲置土地(已动工但未完成开发的),主要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

调查和认定: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涉嫌闲置土地的,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需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责任:

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殊情况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可以除外。

政策支持:

近期,政府还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以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详细规定了闲置土地的界定标准、处置原则、处置方式、调查认定程序及法律责任,旨在规范土地使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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