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于2021年12月24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以下是该法的部分主要内容:
总则
审判权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使用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管辖
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组织
合议庭与独任制: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制限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环节。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规定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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