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成立:

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可以凭借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并可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及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合同无效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电子交易合同:

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该解释最初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并在2020年12月23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这些解释和修正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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