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

信赖利益损失:

该违反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

主观过错:

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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