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是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适用人群: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且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不适用人群: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其他补助: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政策,还可能包括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等。

三、认定办法

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认定流程: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执行时间

补贴发放时间: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五、工作要求

政策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问题处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方案,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具体问题,建议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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